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 第五十五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