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监测情况,定期对下列事项进行公告:

水土流失类型、面积、强度、分布状况和变化趋势;

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

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