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 第五章 监测和监督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 第四十条 第五章 监测和监督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发挥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经费。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国水土流失进行动态监测。 第五章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