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采取下列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措施:
免耕、等高耕作、轮耕轮作、草田轮作、间作套种等;
封禁抚育、轮封轮牧、舍饲圈养;
发展沼气、节柴灶,利用太阳能、风能和水能,以煤、电、气代替薪柴等;
从生态脆弱地区向外移民;
其他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措施。
免耕、等高耕作、轮耕轮作、草田轮作、间作套种等;
封禁抚育、轮封轮牧、舍饲圈养;
发展沼气、节柴灶,利用太阳能、风能和水能,以煤、电、气代替薪柴等;
从生态脆弱地区向外移民;
其他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