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 第四章 治理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治理 第三十六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采取预防保护、自然修复和综合治理措施,配套建设植物过滤带,积极推广沼气,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严格控制化肥和农药的使用,减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水源。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