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 第四章 治理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治理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加强江河源头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工作,多渠道筹集资金,将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纳入国家建立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