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 第三章 预防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预防 第二十八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