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 第三章 预防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预防 第二十条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小于二十五度的禁止开垦坡度。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的范围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