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 第三章 预防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预防 第十八条 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严格保护植物、沙壳、结皮、地衣等。 在侵蚀沟的沟坡和沟岸、河流的两岸以及湖泊和水库的周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应当营造植物保护带。禁止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