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 第三章 预防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预防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组织单位和个人植树种草,扩大林草覆盖面积,涵养水源,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