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 (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二)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