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