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列为重要职责,采取措施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