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