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 第三章 治理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治理 第二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本单位无力治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治理,治理费用由造成水土流失的企业事业单位负担。 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生产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