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从事维护性疏浚、清障等影响通航的航道养护活动,或者确需限制通航的养护作业的,应当提前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通报。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和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活动的,应当在活动前将活动方案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