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原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 水上水下活动中止的; 3个月以上不开工的; 提前完工的; 因许可事项变更而重新办理了新的许可证的; 因不可抗力导致批准的水上水下活动无法实施的。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