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1年)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从事水上水下活动需要设置安全作业区的,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准公告。 建设单位或者主办单位申请设置安全作业区,可以在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许可证时一并提出。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