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1年)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1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或者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施工作业单位、施工作业的船舶和设施停止作业: 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活动的; 水上水下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的。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