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1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或者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施工作业单位、施工作业的船舶和设施立即停止施工作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内河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应申请许可证而未取得,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许可证失效后仍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使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未按本规定报备水上水下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