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证的申请者应当及时向原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
涉水工程及其设施中止的;
三个月以上不开工的;
提前完工的;
因许可事项变更而重新办理了新的许可证的;
因不可抗力导致批准的水上水下活动无法实施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涉水工程及其设施中止的;
三个月以上不开工的;
提前完工的;
因许可事项变更而重新办理了新的许可证的;
因不可抗力导致批准的水上水下活动无法实施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