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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在军港、渔港内从事相关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1月28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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