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作业或者活动水域的范围、自然环境、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核定安全作业区的范围,并向社会公告。需要改变的,应当由海事管理机构重新核定公告。
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已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安全作业区的,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内河浮动设施应当在安全作业区内进行作业或者活动。无关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内河浮动设施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
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安全作业区设置相关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或者警戒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