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 第三章 作业和活动管理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作业和活动管理 第十七条 从事维护性疏浚、清障等影响通航的航道养护活动,或者确需限制通航的养护作业的,应当提前向海事管理机构通报。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