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 第二章 气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气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二条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气象台站;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需要迁移其他气象台站的,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