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2025年) 第三章 投资融资促进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202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投资融资促进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在授信、信贷管理、风控管理、服务收费等方面应当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 金融机构违反与民营经济组织借款人的约定,单方面增加发放贷款条件、中止发放贷款或者提前收回贷款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