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2025年) 第三章 投资融资促进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202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投资融资促进 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等依据法律法规,接受符合贷款业务需要的担保方式,并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贷款。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动产和权利质押登记、估值、交易流通、信息共享等提供支持和便利。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