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5年) 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民用航空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民用航空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未建立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发布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发布安全信息。
未按照民用航空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未建立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发布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发布安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