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5年) 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二百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为民用航空器驾驶员、维修人员、飞行签派员提供执照和资格训练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