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5年) 第二百三十三条
第二百三十三条 投资民用航空业违反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吊销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民用机场的相关许可证件。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违反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违反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