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5年) 第十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5年) 第十二章 第十二章 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二百一十四条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第二百一十五条 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第二百一十六条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二百一十七条 民用航空运输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二百一十八条 民用航空器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不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百一十三条 目录 第二百一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