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5年)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百四十条 经证明,航空运输中的损失是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无权援用本法有关旅客延误以及行李运输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证明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有此种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还应当证明该受雇人、代理人是在受雇、代理范围内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