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5年) 第六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四节 承运人责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5年) 第一百三十二条 第六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四节 承运人责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 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