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5年) 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百三十一条 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
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装货物并且货物包装不良;
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与货物入境、出境或者过境有关的行为。
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
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装货物并且货物包装不良;
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与货物入境、出境或者过境有关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