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09年) 第十章 通用航空 第一百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09年) 第一百四十六条 第十章 通用航空 第一百四十六条 从事通用航空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与所从事的通用航空活动相适应,符合保证飞行安全要求的民用航空器; 有必需的依法取得执照的航空人员;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限于企业法人。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目录 第一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