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09年) 第十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09年) 第十章 第十章 通用航空 第一百四十五条 通用航空,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 第一百四十六条 从事通用航空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百四十七条 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第一百四十八条 通用航空企业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应当与用户订立书面合同,但是紧急情况下的救护或者救灾飞行除外。 第一百四十九条 组织实施作业飞行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飞行安全,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防止对环境、居民、作物或者牲畜等造成损害。 第一百五十条 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应当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目录 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