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2011年) 第三章 民用航空营运的安全保卫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201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民用航空营运的安全保卫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下列扰乱民用航空营运秩序的行为: 倒卖购票证件、客票和航空运输企业的有效订座凭证; 冒用他人身份证件购票、登机; 利用客票交运或者捎带非旅客本人的行李物品; 将未经安全检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物品装入航空器。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