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2011年) 第三章 民用航空营运的安全保卫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201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民用航空营运的安全保卫 第二十二条 航空器在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由机长统一负责。 航空安全员在机长领导下,承担安全保卫的具体工作。 机长、航空安全员和机组其他成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保护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