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1987年)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1987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民用航空器必须具有民航局颁发的适航证,方可飞行。 民航局颁发的适航证应当规定该民用航空器所适用的活动类别、证书的有效期限及安全所需的其他条件和限制。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