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1987年)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1987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持有民用航空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民用航空器,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出口时,由民航局签发出口适航证。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