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1987年)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1987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使用民用航空器进行飞行活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局有权责令其停止飞行,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民用航空器未取得适航证的; 民用航空器适航证已经失效的; 使用民用航空器超越适航证规定范围的。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