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 (五)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五) “核事故”是指核设施内的核燃料、放射性产物、废料或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所发生的放射性、毒害性、爆炸性或其他危害性事故,或一系列事故。 (四)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