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 第四章 核安全监督 第十六条 国家核安全局及其派出机构可向核设施制造、建造和运行现场派驻监督组(员)执行下列核安全监督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 核安全监督员由国家核安全局任命并发给《核安全监督员证》。 第四章 核安全监督 第十六条 国家核安全局及其派出机构可向核设施制造、建造和运行现场派驻监督组(员)执行下列核安全监督任务: 核安全监督员由国家核安全局任命并发给《核安全监督员证》。 (六)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