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二节 代理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 第六十四条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二节 代理 第六十四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第六十三条 目录 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