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二节 代理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 第六十三条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二节 代理 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二节 目录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