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二十四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