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二十一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