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 第二十条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二十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三节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