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十九条 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三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