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 第二节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第十九条 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